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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4311000009/2021-0063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27
        名称: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文号 :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1-12-27           来源: 司法部官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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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2021年1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此次修改幅度较大,增加了22条,修改了50多条,删除了1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修订通过行政处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李克强总理对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司法部分4批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的意见,专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代拟稿)》。

        二、问:《通知》在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设定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在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设定方面,《通知》有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明确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二是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明确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依法修改、废止;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一律无效。

        三是依法合理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尤其对部门规章设定罚款做了严格限制。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修改部门规章时,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对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规章,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

        三、问:《通知》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方面提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对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作了再强调。《通知》再次重申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强调不能将处罚的目的异化,各级机关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二是对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作了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要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是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作了再规范。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

        四是对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作了再重申。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防止畸轻畸重。要继续加大食品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

        五是对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作了再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四、问:《通知》在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在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方面,《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定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是积极稳妥、科学合理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

        三是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规范的委托行为,该清理就清理、该规范就规范。

        四是提升行政执法合力。要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要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和机制。

        五、问:《通知》在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通知》从4个方面作出了新要求。

        一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要求,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二是要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等制度机制,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切实整治顽瘴痼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同类问题,及时研究规范。

        三是要完善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要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

        四是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问:《通知》对整治不合理罚款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为进一步整治不合理罚款,《通知》从5个方面对整治不合理罚款作了规定。

        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要求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及时修改、废止评估发现的不合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是坚持执法为民。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明确财政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的实施监督。

        三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要符合法律规定。要综合分析研判同一区域内高频违法行为的原因,推动源头治理。

        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 “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推行初次违法免罚制度。

        五是完善评议考核和执法监督。要求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创新监督方式。

        七、问:《通知》在组织实施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通知》进一步强化组织实施中的各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于2022年6月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

        二是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部。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三是明确专门制度的贯彻实施部门。如,对于罚缴分离,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实施情况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再如,对于管辖争议解决,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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