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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4311000009/2022-0088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21
        名称: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宁远县周某某与欧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文号 :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宁远县周某某与欧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2-12-21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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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我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欧某与周某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6月某日,欧某以投资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借款到期后,双方先后2次对借款进行展期,对利息进行结算,并就还款达成新的约定。后因欧某资金紧张,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22年4月某日,周某某向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提出申请,请求解决其与欧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室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室初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情况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欧某于2017年6月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2018年6月借款到期后,双方一致同意对借款展期,欧某重新出具20万元的借条给周某某,借条中约定:月息贰分,按季结息,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再次到期后,欧某仍未按时归还本金。2020年4月,周某某与欧某对利息进行了结算,欧某向周某某出具了尚欠周某某(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4月止)利息13265元的欠条,另外,双方就借款达成新的约定,并在欧某2018年6月出具的借条上注明:1.此20万元已结息至2020年4月,本金20万元从2020年4月9日起(再)续借两年,到期一次性还清;2.欧某在2020年4月后每月付息1895元给周某某,如果欧某出现连续中断利息给付两个月的行为,周某某有权从中断时间起按月息贰分追讨利息及本金20万元。2021年10月起,欧某因资金紧张便未约定支付利息,周某某希望通过调解让欧某立即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制定调解工作方案,于2022年4月某日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

        周某某认为,欧某自2021年10月中断给付利息,目前已超过2个月,根据双方最新约定,2021年10月后的利息应按月息贰分计算。另外,欧某所欠本金,必须在2022年5月底前全部归还。

        欧某则认为,自2017年6月借款直到2021年10月,欧某先后共给付周某某利息近15万元,加上她近年生意亏本,目前本金偿还有实际困难,希望2021年10月以后不再计算利息,本金20万元争取尽快偿还完毕。

        见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且情绪激动,调解员在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同时,迅速调整调解方案,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劝导。

        调解员对周某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虽然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约定有效;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根据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周某某与欧某于2020年4月初就借款达成了新的约定,根据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05%,4倍则为16.2%。而法释〔2020〕6号已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周某某要求欧某按24%的年利率偿还2021年10月后的利息,已经超过16.2%,这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和保护的。调解员劝说周某某,欧某前期已经支付15万元利息,现在欧某生意遇到困难,不要为利息而伤了多年的朋友感情。听完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普法说理,周某某表示愿意放弃追讨2021年10月后的利息。

        调解员又与欧某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欧某在给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利率,约定了归还期限,如期偿还借款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生意亏本而拖欠借款。虽然周某某不能要求欧某按照24%的年利率偿还2021年10月后的利息,但是仍有权要求欧某按16.2%的年利率归还利息。若双方协商不成,周某某起诉到法院,不但增加欧某诉讼成本,对欧某的事业发展和个人诚信肯定会有很大影响。听完调解员的耐心分析,欧某表示争取在2023年之前归还贷款。

        见周某某、欧某对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基本达成一致,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经过近2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4月某日下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1.欧某应于2022年7月某日前向周某某偿还13265元利息(自2019年10月计算至2020年4月止),应于2022年10月某日前一次性偿还周某某20万元本金;

        2.欧某如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周某某可就所有未给付的本金,要求欧某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1年10月起开始计算利息,并与所有未给付的本金以及所欠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签订后,周某某和欧某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主要涉及金钱给付,在基层具有一定普遍性。实践中,出借人为追求高额利息,往往不考虑回收风险而盲目出借,借款人因行业经验、能力不足导致投资项目失败,进而拖欠出借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通过“背靠背”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从法理情角度耐心劝导当事人,最后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操作性、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握手言和,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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